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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随感

来源:武汉多肽抗衰老研发有限公司 作者:抗衰老中心多肽研究室副主任 汪丽 [字体: ]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在中国愈演愈烈,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消费者对食品安全越来越不放心,中国食品安全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
        究其原因,其一,我国对食品安全的监测力度还不够,食品的管理、组织体系不够健全,食品安全意识还没有达到一定高度。再则,食品企业一味的追求“低成本,高利润”,《食品卫生法》让他们有机可乘。《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无疑是对食品安全监控体系的一次完善。
        对于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我将从普通消费者、质检人员、保健品生产企业三个角度谈一谈的对《食品安全法》的看法。
首先,作为一名普通消费者,我对这部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感到欣慰。从啤酒甲醛、苏丹红事件到三聚氰胺,消费者好像成了这些“有毒”食品的小白鼠。没有出食品安全问题,就“你好,我也好”;出了问题,遭殃的是消费者,结果也是非常严重的。而且,随着消费者文化、知识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进了超市、菜场都不知道该买什么吃,吃新鲜水果、蔬菜怕有激素,喝牛奶怕有三聚氰胺,买辣椒酱怕有苏丹红,到最后什么都不敢吃。现在的食品企业多如牛毛,很多小企业根本不具备安检能力,有些甚至昧着良心把毒手伸向了不会说话的婴儿,这一切让老百姓对中国的食品安全产生了严重的信任危机,究其原因,从宏观上讲,还是国家相关法律不完善,让那些不法企业有漏洞可钻。
        《食品安全法》进一步规范了中国食品行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国食品安全的信任危机。《食品安全法》第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由“事后”提至“事前”。法律在完善,不法分子也会不遗余力的向新食品法发起又一轮的进攻,所以《食品安全法》不能浅尝辄止,而应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始终保持高度警惕的状态。
        作为食品企业的质检人员,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与我们息息相关也是十分有必要的(第四十五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商家一味的追求“低成本,高利润”,各种不合法的食品添加剂被应用于食品,三聚氰胺事件就是一个鲜活的例子。其伤害了消费者,也让一个年销售额高达100余亿元国内知名企业一夜之间土崩瓦解。同时,市场的危机感具有横向、纵向,乃至四面八方的波及性,从奶粉到鸡蛋、奶糖、蛋白质粉的横向辐射,另外,目前能用于食品的“新原料”数不胜数,有的根本就没有对应的国家标准去鉴定食用的安全性和最高限量,这对于食品的安全生产和食品业的良性发展可以说是一颗不定时炸弹。这条法规的的出台,无疑对规范食品业有着其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我是保健品企业的一员,对这次《食品安全法》将保健食品纳入调整范围很关注。第五十一条给保健食品设定了必须遵守的“硬杠杠”: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多年来,保健食品一直夹在普通食品与药品之间,夹缝求生存。一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进行违法宣传,过分夸大了保健品的功能,久而久之,使广大消费者对保健品产生了怀疑态度,甚至将保健品企业视为骗子,这些无疑使保健品的出路越走越窄,这条法规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保健品行业,用法律的手段让保健品回到正常轨道上来,这样,保健品的发展才能越来越好。
        另一方面,《食品安全法》对我们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我们必需以此为标杆,安全生产、安全经营,让我们的企业在健康的轨道上大步向前。
发布时间2009-4-13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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